王利明:論征收軌制中的公共好處(下甜心寶貝台包養網)

【摘要】 我國《物權法》中明白規則了“公共好處”的概念,但并未對公共好處這一法令術語加以界說。為了加強法令的可操縱性,保證物權法所規則的公共好處可以或許獲得對的的實行,更為了落實公益性和扶植性扶植用地征地軌制的改造,有需要在法令大將公共好處類型化。從法學方式的角度來看,類型化存在著不周延、不完整的固出缺陷,除了正面羅列之外,法令還可以經由過程采背面消除的方法,對不屬于公共好處的情況予以直接消除,從而下降公共好處概念的不斷定性。應該側重將公共好處的判定歸入法式把持的范疇,由司法機關處理公共好處的爭議。

【要害詞】征收;公共好處;類型化;消除方法;法式把持

四、公共好處的完成應該經由過程法式嚴厲把持

公共好處凡是反應了一種好處訴求,反應了私權與公權的交匯,甚至沖突。在社會轉型時代,私家好處與公共好處的交匯日漸頻仍,二者之間的沖突也日益顯明,對公共好處的判定的主要性也日益凸起。在此情形下,我們除了從立法層面經由過程正面羅列的方法予以界定之外,還應該側重將公共好處的判定歸入法式把持的范疇。

對公共好處完成的法式把持,起首是由于此概念即使是在類型化之后,它依然具有必定水平的不斷定性和含混性。

是以,為了更好地維護地盤征收和衡宇拆遷中所有人全體組織農人和城市居平易近的好處,應該盡能夠地從法式上對公共好處停止把持,只要經由過程迷信、嚴厲、公然、通明的法式,才幹讓被征收和拆遷的人們介入到全部經過歷程之中,從而盡量防止和削減各類非公共好處的項目參與地盤征收和衡宇拆遷之中,加強地盤征收和衡宇拆遷經過歷程的合法性,削減膠葛和牴觸。法式自己具有減壓閥緩和沖期的效能,其可以或許將一些征收中的牴觸轉化為技巧題目。而法式凡是是客不雅的、斷定的,法式的公平性在必定包養 水平上可以或許緊張公共好處不斷定性的缺點。另一方面,法式的公平性易于為好處相干方所現實感觸感染,能增添彼此懂得和承認,有助于爭議的有用處理,并可以經由過程法式的把持,預防爭議的產生。例如,在征收經過歷程中,采用聽證會、抵償的所有人全體會談、抵償的平易近主表決等,城市使全部征收經過歷程公然通明,加強了公共好處判定的大眾介入度和通明度[1]。

從實行來看,在我國對法式的把持沒包養 有惹起高度的器重,不只法式不健全,甚至有些處所連征收通知佈告沒有收回,就將農人的地盤征收。而在城市拆遷中,曾呈現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征收激發的牴觸,很年夜水平上是由於法式上存在瑕疵,例如,拆遷人沒有舉辦需要的聽證會,當真聽取被拆遷人的訴求。現實上,很多案件中,一些被拆遷人并非分歧意被征收,而是其意愿沒有經由過程必定的法式取得應有的尊敬。還應該看到,在公共好處產生爭議后,經由過程法定的嚴厲法式,可以將爭議甚至仇恨在法式中獲得實時的化解,特殊是產生征地、拆遷的牴觸之后,不克不及完整經由過程法式外的方法,如上訪等來處理,也不克不及將當局完整推到第一線來面臨這些尖利的牴觸,最好的措施仍是應該以法式為主導,經由過程合法法式來消化牴觸。

對公共好處的法式把持,應依據公共好處能否激發爭議加以差別看待。在凡是情形下,只需公共好處未激發爭議,應建立慣例法式機制來確立公共好處。有一種不雅點以為,公共好處的慣例把持法式是平易近主法式,但我們以為,公共好處的判定不克不及完整經由過程平易近主投票的包養 方法來處理。在實行中,呈現了經由過程被征收人的投票表決來斷定征收抵償尺度的情形。

有些學者以為,能否合適公共好處應該由大眾來判定。好處相干方經由過程投票,天然可以或許判定征收能否合適公共好處。我們以為這種見解未必妥善。盡管我們誇大公共好處的判定要表現平易近主的準繩,可是這并不料味著要對個案經由過程投票來處理公共好處的判定題目。這重要是由於某一項征收所觸及的受害范圍很難斷定,從而難以斷定介入投票的職員。假如范圍界定過窄,例如僅限于被征收人,基礎上很難投票經由過程;假如范圍界定過寬,則也能夠難以真正反應被拆遷人的意愿。尤其需求指出的是,假如把公共好處的判定完整交給大眾,則公權利就沒有任何強迫性,這自己也不合適征收作為行政行動的性質。盡管這般,我們以為,慣例法式中要盡能夠地表現平易近意和平易近主,例如,在征地決議經過歷程中,應依法舉辦聽證會,約請包含被征收人在內的各方主體介入,以保證決議計劃平易近主,并在需要時,公布征地信息,聽取社會大眾看法,如許的溝通機制能加大力度好處相干方的彼包養網 此懂得和信賴,有助于防止激發不用要的膠葛[2]。

在公共好處激發爭議的情況,應在法令上明白用以界定公共好處息爭決該爭議的法式。在我國,畢竟設置什么樣的認定法式,起首需求斷定認定的機構。鑒于《物權法》沒有規則由哪個機關來認定,對此,學界存在分歧的見解。一種不雅點以為,公共好處的認定應該由各級國民當局來停止。由於“依附當局認定公共好處,當局經由過程社會大眾的受權委托,情勢上曾經獲得了公共好處的代表標準,即當局的情勢符合法規性曾經經由過程法定法式得以完成”[3],各級國民當局是行使公權利限制或褫奪私家財富權包養 的機關,其認定公共好處比擬方便。其熟習征收、征用等的詳細情況,可以依據詳細情形來認包養網 定能否知足公共好處的請求。另一種不雅點以為,公共好處的認定應該由司法機關停止。由於司法機關是終極處理膠葛的機關,假如由其他機關來認定,終極仍是要進進司法法式。還有一種不雅點以為,公共好處的認定應該由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來停止。由於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是國民意志的代表機關,由其來認定公共好處存在與否,可以更正確地反應國民的意志,并可以或許防止當局濫用公權利損害私家財富權[4]。從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行來看,依據《城市拆遷治理條例》,拆遷爭議重要是在拆遷單元和被拆遷人之間產生的,對于拆遷的符合法規性或許說公共好處的判定重要是由行政機關來停止的。

我們以為,由各級國民當局來認定公共好處要件是不當當的,跟著《物權法》的實行,曾經從法令上明白了當局是征收、征用的主體,在就公共好處產生爭議以后,假如當事人對于當局的征收行動產生了爭議。此時,當局成為了爭議確當事人,依照“任何人都不克不及作為本身案件的法官”的規定,當局不克不及在此膠葛中充任裁判者的腳色。而只能將該爭議交給中立的第三方(即司法機包養 關) 來處理。更況且當局機關是要經由過程行政行動來完成立法所規則的公“為什麼不呢,媽媽?”裴毅驚訝的問道。共好處[5],假如由當局來認定能否屬于公共好處,也會招致當局的征收、征用權過年夜想到這裡,想到自己的母親,他頓時鬆了口氣。,且不克不及遭到有用制約,不克不及真正完成依法行政的目標。

由各級國民代表年夜會來認定并處理有關公共好處的爭議,也未必妥善。在比擬法上,在決議征收時,一些國度的立法請求根據必定的法定和平易近主的法式決議公共好處的內在包養網 ,不克不及僅僅由當局片面斷定。例如,在有的國度憲政的平易近主辦論中,公共好處應該由議會來決議,或由國民行使創制權和復決權直接界定公益[6]。但從我國現實情形來看,我們不宜采用這種方法。由於依據我國《憲法》,各級人高文為國度權利機關,其重要行使的是立法權、嚴重事項的決議權以及監視權。各級人年夜可以經由過程單行的法令或許規范性文件,就特定區域的特定事項能否屬于公共好處停止類型化的規則,從而對相干機關在個案中判定公共好處停止規范和指引。可是對特定不動產的征收性質上屬于詳細行政行動,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則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假如交由人年夜對公共好處停止判定,就意味著人年夜在受理行政訴訟,這不合適憲法所規則的人年夜應具有的位置,也違背了國度機關彼此分工、彼此和諧的準繩。

我們以為,當公共好處產生爭議之后,其應該經由過程司法機關來停止認定。之所以應該由司法機關依據個案來判定能否公共好處,重要有如下幾個緣由:

第一,司法機關對公共好處予以界定屬于其權柄范圍。國民法院作為處理爭議的審訊機構,依法有權對觸及公共好處的爭議予以判決。司法是處理膠葛的最后一道防地。依照司法終極處理膠葛的準繩,在產生爭議之后,只能由法官來認定征收征用能否合適公共好處的請求。盡管公共好處的判定非常復雜,以我法律王法公法院現有的位置,會給法院增添極年夜的難度。可是,從法治的準繩動身,假如就能否合適公共好處產生爭議以后,只能由法院來處理,而不克不及由其他機關來處理。有一種不雅點以為,征收、拆遷決議都是當局作出的,是當局的行政行動。司法參與對公共好處的審查,就能夠顛覆當局的決議,我國司法機關不該當享有這種權柄。包養網我們以為,這種見解并不當當。由於《行政訴訟法》早已授予了法院對當局詳細行政行動的審查權限。實行中,并不存在純真就公共好處停止判定的情況,而是與特定的行政訴訟案件聯絡接觸在一路的。外行政訴訟停止經過歷程中,法院必需對公共好處的題目作出判定。並且從《行政訴訟法》實行的情形來看,行政訴訟非但沒有妨害當局依法行政,反而有利于保護黨和當局的威望,實時改正個體當局機關的守法或許不妥行動。尤其應該看到,處理公共好處爭議,保護社會協調是法院不成推辭的職責。從年夜體上說,公共好處合適社會不特定大都人的好處,是單個好處的聚集,但在個案之中公共好處和特定個別好處能夠是相悖的。被征收人或被拆遷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訴訟,則法院起首需求對能否合適公共好處作出判決[7]。

第二,公共好處概念作為不斷定概念需求法官作出價值判定,《物權法》規則這一條目的目標就在于受權法院依據個案對公共好處停止判定。它現實上付與法官不受拘束裁量權,使法官在爭議產生以后,依據社會成長的需求,統籌各方好處作出機動的處置,這也是公共好處條目的特點地點。現實上,在平易近法上存在著大批的抽象準繩和普通條目,例如,誠信準繩等。平易近法自己并沒有對這些條目作出正確的界說,但這并無妨礙其可操縱性。現實上,對這些條目可以經由過程法令說明等道路加以詳細化。因此這些抽象條目的存在,為判例學說的成長供給了空間,即拉倫茨傳授所言,“這些條目具有指令的特色,屬于判定尺度,其內在的事務還需求加以彌補。”[8]。對于公共好處的概念,在立法無法正確界說時,也不用勉為其難,而完整可以司法中法官的說明來處理這一題目。公共好處的概念應由法令停止類型化,但在法令未作出此規則時,可以由法官在產生爭議后停止詳細判定,在司法中使公共好處這一抽象概念詳細化,從而為立法上的類型化積聚經歷。

法官將不斷定的法令概念詳細化,并非為同類案件厘定一個詳細的尺度,而是應隨各個詳細案件,按照法令的精力、立法目標,針對社會的情況和需求,予以詳細化,這對于保護法的安寧性和穩固性也是需要的[9]。

第三,在個案中對公共好處的判定需求停止好處均衡,這需求法院根據個案情況停止詳細斟酌。公共好處考量自己是一個好處均衡的經過歷程。在實行中,我們需求充足尊敬國民的私家財富權,同時也要斟酌城市化、產業化等的需求,在二者之間追求均衡。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代,呈現了好處多元化趨向。尤其是在征收、征用等經過歷程中,各類好處呈現了牴觸和沖突之中,呈現了好處交錯的狀況。是以,對于公共好處的概念不克不及在法令上作“一刀切”的規則。經由過程“公共好處”概念的彈性規則,可以使得就公共好處的爭議可以或許經由過程特定的法式來處理,使適當事人各方的好處沖突在法式保證之下獲得處理[10]。好處均衡需包養網 求聯合個案,從詳細案情考核,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好處,這也客不雅上需求由法官斟酌國度和社會必定時代的需求,經由過程個案考量的方法,來說明公共好處的內在。

第四,從列國經歷來看,對公共好處的詳細判定都是由法院來停止的。由司法機關依照法令所承認的表決法式和表決規定承認公共好處,是年夜大都國度和地域的通行做法[11]。例如,在法國,關于征收中的公共好處的判定,由行政法院的法官停止司法審查。在方式論上,法官采取的是個案判定的詳細式(in cont reto) 審查;由法官審查詳細案件中的詳細情形,并依據這些情形作出能包養 否合適公共好處的結論。[12]國外由法官詳細判定公共好處的經歷值得我們鑒戒。

需求指出的是,經由過程包養 司法方法針對公共好處停止認定,重要是針對進進司法法式的個案而言的,假如未進進司法法式,但產生了公共好處的爭議,若何經由過程法式對公共好處的判定停止把持是一個值得切磋的題目。我們以為,就征收征用作出嚴重的決議,尤其是觸及到年夜面積拆遷的方法,仍是應該經由過程一個法定的機構,依照法定的法式停止。這些法式的內在的事務詳細包含:征收機構的權利界定、依據地盤和衡宇的分歧情形而斷定分歧的法式、征收征用的啟動和決議法式、征收征用決議的發布法式、評價抵償法式、被征收征用人和短長關系人的權力接濟法式、對征收權行使的監視法式,等等[13]。鑒于征收行動屬于詳細的行政行動,且征收等任務詳細復雜,不克不及也不宜經由過程全國人年夜來審查。可是,在將來的《征收征用法》規則公共好處的判定法式之后,人年夜確有需要對當局在實行征收征用的經過歷程中,能否合適法令的規則的情形停止監視。

五、公共好處的詳細判定

由司法機關處理公共好處的爭議,這也可以稱為對公共好處的事后把持。當有關征收的膠葛訴至法院,法院在判定此中的公共好處要素時,應對公共好處作詳細判定。在產生爭議之后,假如法令有類型化的規則,就應該由法院來判定,爭議案件能否合適該法令所規則的情況。司法機關應該判定某類案件能否合適公共好處的請求。假如有關法令對于公共好處沒有作出類型化的規則,法院就有需要綜合各方面的原因,來判定案件能否合適公共好處的請求。普通而言,曾經類型化的公共好處的判定絕對清楚明白,但題目在于,我國現行法令并未對征收中的公共好處的類型化作非常明白的規則,這給法院的對的審訊案件帶來了相當年夜的艱苦,由此也招致了法官在認定公共好處時缺少需要的尺度和標準。

我們以為,在缺少類型化規則的情形下,司法機關在判定公共好處時,起首需求詳細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好處。由于公共好處是一個不斷定概念,這就請求裁判者在爭議眼前,對公共好處和私家好處的狀態停止估計,然后經由過程比擬尋覓一個好處的均衡點,并終極作出選擇和判定[14]。在公共好處的判定之中,觸及到如下幾種好處的沖突,需求加以均衡:

一是私家好處和社會全體好處的沖突。例如,在我國城市化過程中,我們一方面要加速城市化扶植,推進經濟的繁華和成長,為此需求展開年夜範圍的舊城改革和新城區扶植,天然不克不及回避地盤征收和衡宇拆遷題目;而另一方面,征收和拆遷運動必定對被征收和拆遷天然成分歧水平的影響,能夠不合適他們的好處尋求和等待,例如,某些人因長居某一周遭的狀況而不愿本身的既有生涯周遭的狀況和生涯習氣產生轉變,因此不愿拆遷。對于國度城市化扶植、經濟扶植與私家財富權益和生涯的這種沖突,很難簡略的說孰重孰輕,而需求依據特按時期和特定周遭的狀況作詳細考量。二是所有人全體好處和社會全體好處的沖突。為了完成公共好處,當局外行使公權利經過歷程中,也能夠對所有人全體享有的財富權力停止限制,例如為了推進社會全體經濟的成長,征搜集體一切的地盤用于扶植經濟開闢區,或許展包養 開地盤儲蓄。這就會構成社會全體好處與所有人全體好處的沖突,而后者對所有人全體外部成員來說,凡是具有嚴重意義,那么,對所有人全體好處的限制也就意味著對一個群體好處的限制。三是私權和公權利的沖突。征包養 收權由公權利機關享有,該權利的行使必定觸及到對私權的限制。征收權自己就是公權利的構成部門,毫無疑問,公權利機關可以基于公共好處的需求行使該權力,包養 可是該權利的行使便與私權的維護能夠會產生沖突,為此,我們需求保證公權利的合法行使,從而完成社會的全體好處;同時,我們又要保證私權在公權利行使經過歷程中獲得應有的維護,避免因公權利的行使而遭遇犯警傷害損失[15]。

是以,在公共好處的認定上,并非必定要在上述好處中作出“非此即彼”的艱巨選擇,在良多情形下,我們可以在公共好處和私家好處之間找到配合的好處,即使是在需求作出“非此即彼”的選擇時,我們也需求對被就義一方的好處作出均衡。那么,司法機關在判定公共好處時,需求斟酌哪些原因? 應該指出的是,固然我們主意將公共好處加以類型化,可是,公共好處在產生爭議之后,裁判者不克不及機械地套用類型化規定,簡略的以為屬于某一類型的情況就必定合適公共好處的尺度。公共好處的復雜性和開放性決議了其具有良多需求斟酌的原因。有些類型即使作為公共好處在法令中作出了規則,也需求依據詳細情形作出判定,這些在詳細判定中斟酌的原因重要是:

1. 好處性,也稱為價值性。公共好處具有必定的客觀性,分歧的人會對其得出分歧的結論,但公共好處應當表現為一種好處,而該好處又是客不雅真正的的、具有價值內在的存在;沒有現實價值意義的內包養網 在的事務,就不克不及成為公共好處。正由於這般,公共好處仍能經由過程必定的客不雅尺度予以權衡和判定。如撤除舊城區改革成貿易區,概況來看似乎不是為了公共好處,但在改革經過歷程中,市平易近可以感觸感染到其好處的改良。所以,大眾可以從征收行動中看到實際的好處需求。假如大眾以為征收是有意義的,那么,就不克不及包養網 表現其好處性,例如,拆遷一年夜片居平易近住房,用以建築某個機包養網 關的貴氣奢華辦公樓。當然,好處也紛歧定是為了近期的好處,也可所以持久的好處。例如,為了進步長江的防汛尺度,將沿岸的100 米的衡宇拆遷,扶植江灘花圃和筑高堤壩。這就是為了持久好處的需求,也屬于公共好處的范疇。

2. 大都人享有。公共好處不是私家好處,它由大都人享有并合適大都人需求。公共是一個不特定的群體,并以開放性為標志[16]。公共好處的受害范圍普通是不特定大都的受害人,並且該項好處需求往往無法經由過程市場選擇機制獲得知足[17]。假如受害人是特定的,且人數較少,普通不克不及以為合適公共好處的請求;例如,拆遷后建築一個僅辦事于某一小區的包養網 CEO的高等休閑會所,就不克不及以為是尋求公共好處。大都人享有也表白了目標自己的合法性,即征收所尋求的目標自己并非是出于特定的小我好處或許純真的貿易好處,而是基于促進社會的全體好處,或許為了完成國度的全體好處,可以視為公共好處[18]。可是,在征地拆遷是為了企業好處的情形下,題目能夠就比擬復雜。例如,國有通訊企業、鐵路路況企業、自來水等公用企業基于擴大貿易運營之需求,包養網 提出征地的懇求,能否組成公共好處?如前所述,有需要從“公共辦事(public service)”的角度,往權衡其目標能否合適公共好處所請求的合法性。但假設僅是為了知足某小我或某幾小我的需求,我們就不克不及說它是公共好處。如經由過程拆遷興修一個街心花圃,知足的是周邊居平易近的公共好處;而拆遷后興修一個污水處置廠,促進的則是一個城市甚至全部流域的公共好處。這些都是由大都人享有的好處。

3. 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準繩。所謂的比例性準繩,就是指所尋求的目標與所應用的手腕之間能否相當。比例準繩固然是公法上的一項基礎準繩,可是限制和規范征收權行使的一項基礎準繩。假如為了尋求一個較小的好處或某一較低位階的好處,而需求以傷害損失別人的基礎權力(如一切權) 為價格,且受影響的報酬數浩繁,則顯然違背了比例性準繩。

例如,包養網 自20世紀70年月以后,法國行政法院也誇大比例性準繩,即所應用的手腕與所尋求的目標之間應該相當。是以,行政法院會將征收行動的影響所涉及的范圍與其所宣稱的目包養網 標停止比擬,進而得出能否合適比例性準繩的結論。[19]在征收的經過歷程中,之所以要誇大比例性準繩,重要緣由在于,一方面,征收對于私家權力將發生嚴重的影響,誇大比例性準繩現實上也是誇大征收的需要性; 征收準繩凡是被稱為完成公共好處而不得已采取的“最后手腕(ultim aratio)”[20] ,因此在采取這種手腕的時辰,必需要斟酌能否存在著替換性的計劃;假如存在著替換性措施可以防止私家財富被征收,就意味著包養網 可以以較小的價格取得異樣的成果,因此就沒有需要停包養 止征收。另一方面,在履行征收的經過歷程中,也應該誇大公權利行使的比例性準繩,盡能夠的削減征收行動對于私家財富的影響。換言之,應該權衡喪失與目標,不該當由於征收辦法而給被征收天然成過年夜的喪失。要考量征收所要完成的公共好處與國民財富權力傷害損失之間能否“成比例”[21],假如可以或許經由過程其他的措施,而不是經由過程限制國民財富權的措施就可以或許使公共受害取得維護,應盡量采用對私家財富傷害損失較小的方式,以表現對私家財富權的維護。

依照比例性準繩,在詳細判定能否有需要征收時,必需要斟酌“需要的、現實的請求(essentially , factual inquiries)”。[22]為此,需求重點考核如下幾個原因:第一,用地目標的公益性。這就是說,用地的目標確切是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假設不是為了公共好處,則沒有需要應用征收的手腕。例如,當局機關建造辦公用房普通而言都是為了公共好處的需求,但假如相干當局部分為了出租取利或許講求排場,而建造貴氣奢華辦公樓,顯然就不克不及以為存在“征收的需要”。[23]再如,為恢復特定地段的汗青風采,市當局便將該包養網 地段的衡宇征收,但征收之后,當局只是略作補葺、裝潢就將其出租。這種情形下,當局征收當然是為了晉陞城市抽像、改革危舊衡宇,具有公共好處的性質。但這一目的完整可以經由過程非征收的方法(例如同一計劃、同一裝修、同一出租) 來完成。第二,征地之后所完成的公共好處年夜于保持近況所能取得的公共好處。即在征地之后,經由過程實行預約下訂的打算,可以或許在被征收地盤上發生較年夜的公共好處,使不特定的大都人獲益,從而年夜于先前的所表現的公共好處。好比,在衡宇沒有被拆遷的情形下,保護舊城區的近況能夠會較好的表現城市的汗青風采和傳統。假如停止拆遷和同一改革,能夠使得該區域表現出新的城市風采。在此情形下,就有需要對兩種狀態下所代表的公共好處停止比擬和衡量。假如拆遷改革對于城市的損毀年夜于能夠從中取得的包養 好處,則不該該停止拆遷。第三,應用方法的不成替換性。假如可以或許經由過程限制私家一切權的方法來到達目標,那么就沒有需要采取移轉私家一切權的征收方法。只要在必需由國度經由過程征收獲得地盤方可知足用地需求的情形下,才有需要停止征收。假如某種用地需求可以經由過程限制地盤權力人的地盤應用權等方法得以知足,就沒有需要采取征收的方法[24]。例如,在興修當局辦公樓或許社會公益工作時,假如有閑散地、荒地可以應用,或許可以經由過程調劑國有單元地盤的方法處理,就沒有需要征收農用地或停止衡宇拆遷而獲得地盤。

4. 法式的合法性、公然介入性。遵守合法符合法規的法式是征收的條件前提,以公共好處為由采取強迫計劃、征收、征用等特別行政辦法,會嚴重影響到國民的基礎權力。是以,征收經過歷程中必需做到決議計劃和履行全經過歷程的公然通明,依法保證行政絕對人的知情權、聽證權、陳說權、申辯權、介入決議計劃權等包養網 法式權力和平易近主權力的有用行使[25],終極保證包養 征收行動的符合法規有用。

王利明,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博士生導師。

【注釋】

[1]許中緣:“論公共好處的法式把持——以法國不動產征收作為比擬對象”,載《舉世法令評論》2008年第3期。

[2]許中緣:“論公共好處的法式把持——以法國不動產征收作為比擬對象”,載《舉世法令評論》2008年第3期。

[3]褚江麗:“我國憲法公共好處準繩的實行途徑與方式探析”,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1期。

[4]胡小紅:“公共好處及其相干概念再切磋”,載《學術界》2008年第1期。

[5]王軼等:“論《物權法》中的‘公共好處’”,載《判解研討》2007年第2期。

[6]陳新平易近:《德國公法學基本實際》(下冊) ,山東國民出書社2001年版。P474-475

[7]褚江麗:“我國憲法公共好處準繩的實行途徑與方式探析”,載《河北法學》2008年第1期。

[8] [德]卡爾·拉倫茨:《德公民法通論》(上冊) ,陳愛娥譯, 法令出書社2003年版。P134

[9]楊仁壽:《法學方式論》,臺灣1995年版。P168

[10]王軼等:“論《物權法》中的‘公包養網 共好處’”,載《判解研討》2007年第2期。

[11]王軼等:“論《物權法》中的‘公共好處’”,載《判解研討》2007年第2期。

[12] Philippe Godfrin , Droit administ rative des biens , Dom包養 aines , Travau包養網 x , Expropriations , 5e éd. , Armand Colin , 1997 , p. 329.

[13]王利明:“《物權法》的實行與征收征用軌制的完美”,載《法學雜志》2008年第4期。

[14]劉德祥、侯進榮:“以好處均衡處理膠葛之協調語義實行”,載《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15]姜聽:“比例準繩釋義學構造構建及反思”, 載《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 2008年第5期。

[16]余洪法:“對公共好處內在及其屬性特征的考核”,載《昆明理工年夜學學報》(社科版) 2008年第5期。

[17]莫于川:“判定‘公共好處’的六條尺度”,載《法制日報》2004年5月27日。

[18]王軼等:“論《物權法》中的‘公共好處’”,載《判解研討》2007年第2期。

[19] R. 598 , AJDA , 1974 , 34 , concl . , Bernard , note J . K. , AJDA , 1973 , 586 , chron. Cabanes et Léger .

[20]陳新平易近:《德國公法學基本實際》(下冊) ,山東國民出書社2001年版。P426

[21]姜聽:“比例準繩釋義學構造構建及反思”, 載《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 2008年第5期。

[22] Margaret J ane Radin , The Liberal Conception of Property :Cross Currents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Takings ,88 Colum. L. Rev.1667 , 1680 (1988) .

[23]比例性準繩中的需要性準繩,也稱“最小損害準繩”,指公權利行動假如會侵略國民的基礎權,且有幾種能夠的道路可尋時,公權利機關應選擇對于國民傷害損失最小的方式而為之。拜見姜聽:“比例準繩釋義學構造構建及反思”載法令迷信(東南政法年夜學學報) ,2008年第5期。

[24]陳新平易近:《德國公法學基本實際》(下冊) ,山東國民出書社2001年版。P426

[25]莫于川:“判定‘公共好處’的六條尺度”,載《法制日報》200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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