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亦】論儒家經義的找九宮格交流現實性——以年夜陸《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為例


論儒家經義的現實性——以年夜陸《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為例

作者:曾亦

來源:作者授權  儒家網  發布;原刊于臺灣中研院《儒學的理論與應用:孔德成師長教師去世五周年紀念論文集》(2015)

時間:孔子二五六六年歲次乙未十一月初九日己巳

      個人空間      耶穌2015年12月19日

儒家經義在現代社會的價值,不應當局限于品德心性的方面,並且,應該通過對傳統政治、社會、法令等諸多軌制的從頭建構,再現其現實層面的價值,并以此解決現代社會的種種窘境。儒家之復興,誠非易事,但若無軌制方面的保證,則更如空中之樓閣,缺少真正的性命力,其經義的現實性亦無從獲得實現。

 

自古以來,種種軌制中,法令與儒家的關系最為親密,亦最有利于儒家發揮其軌制方面的資源優勢。就本日年夜陸情況來看,法令的影響力已不僅限于司法訴訟的領域,並且,漸漸成為有著宏大公共影響力的話題,經常關系到社會風俗與品德倫理的引導與重建。是以,儒家應該積極參與此領域,通過相關法令之制訂、闡釋和運用,藉此將其經義的現實性甚至優越性充足地展現出來。

 

一、漢武尊儒與儒家以經義決事

 

儒家參與軌制的構建,可有多種方法。漢武帝時,如公孫弘、董仲舒等少數儒者,自有機會給朝廷建言獻策,將其儒學化的主張上達天聽,從而直接影響到朝政,這自長短常主要的方法。不過,更多是儒者及受儒學影響的仕宦在現實中對經義的運用,此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年齡》決獄”,此方面例子其實不少。據《史記·梁孝王世家》記載:

梁王西進朝,謁竇太后,燕見,與景帝俱侍坐于太后前,語言私說。太后謂帝曰:“吾聞殷道親親,周道尊尊,其義一也。安車年夜駕,用梁孝王為寄。”景帝跪席舉身曰:“諾。”罷酒出,帝召袁盎諸年夜臣通經術者曰:“太后言如是,何謂也?”皆對曰:“太后意欲立梁王為帝太子。”帝問其狀,袁盎等曰:“殷道親親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質,質者法天,親其所親,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長子。周道,太子逝世,立適孫。殷道,太子逝世,立其弟。”帝曰:“于公何如?”皆對曰:“方今漢家法周。周道不得立弟,當立子,故《年齡》所以非宋宣公。宋宣公逝世,不立子而與弟,弟受國逝世,復反之與兄之子。弟之子爭之,以為我當代父后,即刺殺兄子,以故國亂,禍不絕。故《年齡》曰:‘正人年夜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

 

此處所言《年齡》,蓋指《公羊傳》也。案,《公羊傳》隱三年云:“故正人年夜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蓋宋宣、穆之兄終弟及,雖有讓國之德,然終至宋國數世之亂。袁盎等漢臣即用此說,欲以警懼景帝也。且袁盎謂文家尊尊立其子,質家親親立其弟,亦公羊家之舊說,漢人解《公羊傳》,莫不消斯義。可見,景帝時,儒家雖未獨尊,然朝臣議論頗用《公羊》說矣。

 

又,據《漢書·雋不疑傳》記載:

 

始元五年,有一男人乘黃犢車,建黃旐,衣黃襜褕,著黃冒,詣北闕,自謂衛太子。公交車以聞,詔使公卿、將軍、中二千石雜識視。長安中吏平易近聚觀者數萬人。右將軍勒兵闕下,以備很是。丞相、御史、中二千石至者并莫敢發言。京兆尹不疑后到,叱從吏收縛。或謂:“長短未可知,且安之。”不疑曰:“諸君何患于衛太子!昔蒯聵違命出走,輒距而不納,《年齡》是之。衛太子獲咎先帝,亡不即逝世,今來自詣,此罪人也。”遂送詔獄。皇帝與年夜將軍霍光聞而嘉之,曰:“公卿年夜臣當用經術明于年夜誼。”由是名聲重于朝廷,在位者皆自以不及也。

 

此處雋不疑引《公羊傳》哀二年“不以父命辭王父命”之義,以決衛太子事。

 

這兩件事都是關系到國本的年夜事,且很是辣手,弄欠好就會出年夜亂子,當時朝廷高低對此束手無策。但是,袁盎、雋不疑引《公羊傳》中的經義,一語即決之。此外,漢代另有許多這類“經義決事”的事務,不論是董仲舒的《年齡決獄》,還是漢末何休的《漢議》,都可以讓我們看到儒家經義在當時法令實踐中的宏大效率。

 

是以,我在這里談《婚姻法》的問題,也是基于同樣的考慮,即儒家可以借助對《婚姻法》及其他法令的從頭考核,尋找儒家經義進進當代社會的契進點。我們現在講儒學復興,時刻都應該有這樣一個準備,以便參與到當代社會的軌制重建之中。我覺得,儒學對其軌制基礎的訴求,或許能夠借對司法實踐的參與以及立法的參與,從而獲得實現。

 

二、古今家庭財產構成與朋分

 

1.“一體”之親

 

現代中國最重血緣或姻緣,《公羊傳》謂儒家尚質,重親親,正基于此種社會現實。對前人而言,諸種社會關系中,最體現親親之情者,莫過于三種一體之親,即父子一體、夫妻一體與昆弟一體。據《儀禮·喪服傳》齊衰不杖章“世怙恃叔怙恃”條云: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

 

據賈公彥疏,凡言一體者,皆是至親也。又,《禮記·三年問》云:“至親以期斷。”故凡至親者,當服期,若昆弟是也;至于父于子,夫于妻,又兼為至尊,故加隆至三年焉。換言之,凡為一體之親,彼此當相為服喪至期年,此中,父于子,夫于妻,又兼有尊尊之義,加倍隆至三年。

 

①父子一體

 

子為父何故三年?〈喪服傳〉唯云“父至尊”、“母私尊”,故為父、母得服三年。父在為母則服期,蓋屈于父尊也;至于父卒,乃得為母伸三年。然所伸者,非伸母親,蓋伸母尊也。據此,父、母得服三年,既以親親之情,又兼尊尊之義故也。[1]

然〈三年問〉云:           共享會議室                                                        

 

然則何故至期也?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六合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六合之中者,莫不更始焉,所以象之也。然則何故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2]

 

據此,怙恃與後代一體,誼屬至親,然“至親以期斷”,不過服期罷了,故加至三年者,蓋以恩深而加隆焉。《論語》中孔子答宰我三年之疑,亦取此種來由,“子生三年,然后免于怙恃之懷”。(〈子罕〉)其后,漢儒亦取此說,如《白虎通》謂怙恃于己“恩愛至深,加之則倍,故再期二十蒲月也”。可見,后儒常以親親之情解釋為怙恃服三年也。

〈喪服傳〉“父在為母”條賈疏云:“怙恃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蓋父在為母而屈母尊,父卒則得伸母尊,可見,父、母于己之恩愛相等,然尊則不等,是以恩愛不相屈,尊則相屈也。觀乎后世家庭,怙恃于己,恩愛常相等,皆屬至親,實出天然之情。

不過,上古之俗則未必定,或以殺母之罪重于殺父者。《后漢書·烏桓鮮卑傳》謂烏桓之俗云:“怒則殺父兄,而終不害其母,以母有族類,父兄無相仇報故也。”

②昆弟一體

 

昆弟相服期,所以然者,賈疏據《禮記·三年問》“至親以期斷”一語釋之,蓋凡至親者,據其血親之恩,皆得服期也。然《喪服傳》于昆弟為至親,無有明文。

 

又,昆弟與兄弟有別。年夜功以上為昆弟,則不獨同父之昆弟,至于同祖之昆弟,亦屬一體。蓋上古之時,諸父猶父,諸子猶子,同堂昆弟嘗以同父同母而相視也。至于小功以下兄弟,胡培翚以為皆出同祖,有“一本之誼”,就此而言,亦不成謂非一體也。

〈喪服傳〉“世怙恃叔怙恃”條云:

 

故昆弟之義無分,但是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余則歸之宗,缺乏則資之宗。

 

細繹此段,蓋有兩層意思:

其一,昆弟本屬一體,后因父子之私而生隔閡,據此,昆弟一體先于父子一體,更為陳舊。此后,父子重于昆弟,至今猶然。然上古時,後代知母而不知其父,其時兄弟同歸母族,則父子一體顯為后起。

 

案,此處之“昆弟一體”,非同父或同母之謂也,而與人類學講的“普那路亞”家庭有關,即與一伙男子結婚之男人,互為兄弟。還有一義,則男人不從妻居,而各自居于己之母族,如是而為同母族之兄弟。前者為年夜功以上昆弟,后者則為小功以下兄弟。

 

又,本家者,同母族也,蓋殷人有五世不得通婚之說,與周人百世不婚分歧。

 

其二,昆弟一體,不僅體現在共財上,並且還體現在同居上。后世因父子同居之私,猶不害財產之公也。至于今之農村,後代成婚,莫不別室異居,而財產猶無分焉。此種同財關系不僅體現為儒家倫理不主張分炊,並且,對后世“夫妻一體”有莫年夜之制約感化。

 

③夫妻一體

 

至于夫妻一體,最為后起。《禮記·內則》云:

 

男不言內,女不言外。非祭非喪,不相授器。其相授,則女受以篚,其無篚,則皆坐奠之而后取之。外內不共井,不共湢浴,欠亨寢席,欠亨乞假。男女欠亨衣裳。內言不出,外言不進。

 

又云:

 

禮始于謹夫婦。為宮室,辨外內。男人居外,男子居內,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進,女不出。男女分歧椸枷,不敢縣于夫之楎、椸,不敢躲于夫之篋、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躲之。少事長,賤事貴,咸如之。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躲無間。

 

可見,夫妻之間,本不甚相親。即使因夫妻同居而成一體,然在中國現代,夫妻始終異財,直致20世紀三十年月前后,此種夫妻一體觀念才體現為法令中的同財之制。“配合財產”之構成,實為現代婚姻軌制改造的結果。

 

又,夫為妻服期,〈喪服傳〉以為出于夫妻至親故,即“夫妻一體”也。至于妻為夫服斬,則以致親不過服期,而夫又為至尊,故加隆至三年。其事理與子為父聚會場地服斬同。

 

〈喪服傳〉“為人后者為其怙恃”條云:“禽獸知母而不知其父。”所以這般者,實以怙恃分歧居故也。蓋母既誕子,且哺乳至長,子知母而不知其父,實屬天然之理。其實,這種情況不獨禽獸這般,人類晚期亦莫不這般。觀乎本日猶有母系遺俗者,率皆這般也。

 

2.夫妻之共財與別財

 

上古之時,夫妻異族,財產絕無交涉小樹屋,夫妻尚未為一體也。其后夫妻共居而為一體,乃有傳子之制,然就夫妻之財產而言,或別財,或共財,頗有多端。

 

“夫妻一體”之觀念,頗見于東方法令。最後,以羅馬法為代表,實行“接收財產制”或“財產并吞制”。此種軌制最為“至公無私”,蓋夫妻成婚后,妻之財產,無論婚前與婚后,皆完整為丈夫之財產所接收。此時妻及後代猶奴也,無獨立之人格,其財產焉能獨立?此為最極真個“配合財產”軌制,亦是“夫妻一體”觀念最極真個體現。此種軌制不獨行于羅馬晚期,蓋古之巴比倫、印度及11世紀英國,亦有此種軌制也。[3]此種軌制之法令精力,經常是通過對弱者的保護而剝奪了老婆的財產權利。

 

羅馬后期,乃代以嫁資制,此猶中國之妝奩制也。[4]是為統一財產制,即老婆在婚后將其所有的財產之一切權轉移于丈夫,直到婚姻解除,丈夫或繼承人則須將此部門財產返還個人空間給老婆或其繼承人。公元530年,優士丁尼年夜帝實行改造,強化了老婆的位置,丈夫對嫁資的權利,僅限于應用權、收益權,並且,未經妻之批準,不成將妻之不動產轉讓或典質,甚至,即使得老婆批準,亦不得轉讓或典質。后來德國、法國相當部門采取此軌制,直至1965年,嫁資制始廢除。可見,就嫁資制而言,老婆財產并未完整融進丈夫財產之中,其朋分亦較不難。

除中國現代與羅馬后期外,近代某些國家,如法國、意年夜利、瑞士、巴西、葡萄牙、西班牙等,曾經或現今都有過妝奩制的規定。

 

其后,又有治理共通制,即夫妻對本身之財產各自保有獨立一切權。不過,丈夫對老婆財產有治理、收益、應用之權利,而老婆則無此相應之權利。可見,財產之一切權與應用權實相分離。此種軌制,始于中世紀的法蘭克時代,一向延續到近代,甚至成為本日德國平易近法典的法定財產制。構成老婆特有財產者有兩類,即妝奩與婚姻中所得,后者包含夫之贈予與己之繼承。夫對于妻有監護權,對于妻之特有財產雖無一切權,但有治理收益權。近代以來,治理共通制再度抬頭,不僅成為德國平易近法典的法定財產制,且影響到瑞士、波蘭、奧天時及japan(日本)、臺灣。japan(日本)最後采取治理共通制,戰后被廢除,遂實行分別財產制。韓國亦如japan(日本),先共通,再分別,且婚姻價格分擔。此種軌制亦體現于妝奩制中的某些做法,亦可視為嫁資制的另一種形態。

 

近代以來,出現了“分別財產制”[5],即以婚前與婚后的夫妻各自財產皆歸自己一切,夫妻分別擁有、治理本身的財產,且各自財產的收益亦歸各自一切。此種軌制源于英國1882年《已婚婦女財產法》[6],此中規定:凡1883年1月1日后結婚的婦女,有權以其婚前一切或婚后所得的動產及不動產作為分別財產,單獨行使一切權及處分權。今朝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此一軌制,至于年夜陸法系的japan(日本)、奧天時、希臘等,亦以分別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又有德國、瑞士、意年夜利、法國等,則將分別財產制作為約定財產制。此種財產軌制較少有“夫妻一體”的內涵,而幾多回歸到母系制下男女異居的狀態。

 

此外,又有配合財產制。此種軌制,亦“夫妻一體”觀念之體現。分別財產制之精力在于男女人格之同等,若配合財產制則分歧,相關法令之精力則體現為夫權之主導位置,并對配合財產行使絕對權利。“夫妻一體”之觀念雖早,然在法令之體現,則始于1804年的《拿破侖法典》。按照法典規定,丈夫為婚姻配合體之首長,單獨治理配合財產,不須老婆批準即可將配合財產出賣、轉讓或典質,並且于治理上對老婆無報告之義務。[7]可見,老婆對本身之特有財產僅有“虛有權”罷了。直至1938年的法國平易近法典,始廢止平易近法典中規定的妻無行為才能之軌制,然增添了家庭生涯價格負擔之規定。不過,除嫁資外之財產,其一切權轉移時,猶須征得丈夫或法院之許可。妻之權利擴年夜,妻之義務亦隨之增添。至1942年又加以修改,規定妻供給嫁資以分擔生涯價格。可見,此時規定夫妻當配合承擔家庭價格。此種配合制乃所得之配合制。

 

西德則實行剩余之配合制。[8]1957年,西德平易近法提出了機能的男女同權論,認為男女在天然、心理上有顯著的差異,以此差異為條件,給予適當的權利義務才是真正的男女同權,主張“主婦婚”為基礎的婚姻形態。換言之,老婆之固有責任在家事,是以,當婚姻決裂時,為了保護家庭主婦之好處,乃規定于婚姻解除之際給予剩余請求權,即配頭雙方之最終財產扣除婚前財產后,剩余較少一方可對較多一方有剩余差額的1/2的債權請求權。平易近法第1378條規定,“一方配頭之剩余超過他方之剩余時,他方配頭對其有剩余之1/2的分派請求權”。蓋男子即使從事職業活動,其勞動所得比丈夫少亦屬當然,至于專事家務之主婦,既可保“賢妻良母”之美名,又可分送朋友丈夫職業所得之一半。可見,西德平易近法一面強調家事為老婆之固有責任,又以剩余配合之理論來保護無經濟才能的家庭主婦,且高度評價家務之價值,又維持男性的優勢社會位置,就現階段而言,可謂最優之婚姻法。[9]

 

除法、德外,1920年瑞典的所得參與制、1926年蘇俄的所得配合制,都是配合財產制。

蓋分別財產制尊敬夫妻雙方之獨立人格,以確保夫妻雙方之經濟獨立。配合財產制則以保護專事家務而無經濟才能的家庭主婦為目標。前者以有經濟才能之主婦勞動者為適用對象,后者以無經濟才能之家庭主婦為適用對象。社會主義國家多采用配合財產制,而資本主義國家除法國外,均采分別財產制與配合財產制之復合形態,既考慮到夫妻雙方之經濟獨立,又可保護無經濟才能的家庭主婦。不過,未來社會假如已婚婦人都能完整走向社會從事職業活動,此種復合形態的夫妻財產制亦將掉往存在價值。

 

3.現代中國的家庭財產

 

現代中國的家庭財產,無論其構成與朋分,不僅遭到“夫妻一體”觀念的影響,並且,由于中國社會的宗法制特點,“父子一體”與“昆弟一體”的觀念,對家庭財產的影響更為主要。

 

①兄終弟及

 

“兄終弟及”之制,王國維《殷周軌制論》僅僅視為皇帝、諸侯繼統之法,其實內涵要廣泛得多,蓋由卿年夜夫以下,至于士庶人之財產繼承,甚至在許幾多數平易近族那里頗見的轉房婚或收繼婚,皆可視為“兄終弟及”制的體現。此種軌制實出于“兄弟一體”之精力。后世之宗族或家族制,以及每當財產朋分之際,兄弟關系對夫妻關系的克制,莫不體現了此種精力。

兄終弟及,此言財產之繼承方法,其條件則是兄弟之共財,即家庭財產由兄弟配合構成。[10]此為人類家庭晚期的私有軌制。雖然,家庭總是意味著某種公有制,此自無疑義。但是,即使公有財產出現以后,私有制在必定范圍內始終保存下來。蓋家庭有多種形態,群婚制家庭與偶婚制家庭分歧,更與個體家庭分歧,其公、私的內涵亦自分歧。譬如,對中國先秦以前的古宗族而言,有宗族之公,亦有家庭之私;而對于后來的焦點家庭或聯合家庭而言,教學場地祖產為公,而老婆之嫁資或妝奩則為私;至于本日之焦點家庭,夫妻配合財產為公,而婚前財產為私,私房錢更是為私。可見,構成家庭的財產,或公或私,其性質和比例,始終在不斷變化。

 

從中國先秦時的文獻來看,大批保存了對偶婚的殘余。據《禮記·檀弓》記載:

 

公叔木有同母異父之昆弟逝世,問于子游。子游曰:“其年夜功乎?”狄儀有同母異父之昆弟逝世,問于子夏,子夏曰:“我未之前聞也。魯人則為之齊衰。”狄儀行齊衰。今之齊衰,狄儀之問也。

 

案,同母異父昆弟之服,〈喪服〉無文,不獨孔門門生有異辭,后世學者亦各有說。王肅、馬昭以下學者,皆據〈喪服傳〉嫁母之子為論,實昧于上古母系社會之情況也。

 

子夏以為當服齊衰者,蓋從魯俗也。然〈喪服〉不別異母,彼此相服齊衰也,今〈檀弓〉乃記時人以異父者亦這般,與同父異母昆弟等,足見當時魯俗猶保存有上古婚制之闕遺也。蓋在母系社會,一女常有多夫,然後代皆從母居,則異父同母之關系,猶后世之同父異母兄弟,則服期者,實上古之服制也。宋張載乃直斥為異母兄弟服齊衰,乃“禽獸之道,是知母而不知父”,則稍得上古舊俗之情況也。后世學者多非子夏之說,亦未慊于子游之說,故唐《開元禮》降為小功服,蓋稍得之也。

 

蓋就以男子為中間之對偶婚制家庭而言,最後夫妻析居,晝分而夜合,後代從母而居,兄弟姊妹皆居于本身的氏族,此時財產為兄弟姊妹所共有,“兄弟一體”的實質正在于此。此時丈夫之財產,于妻則為私,而于兄弟姊妹則為公矣,換言之,此時家庭之私有財產由兄弟姊妹之財產構成。至于後代,只能夠繼承母親與舅舅之財產,而不成能繼承父親之財產。且後代從母居,後代常不知其父,而無父子之親;而從母之後代,則為同母異父兄弟,其相親之一體猶后世之同父異母兄弟也。

 

〈喪服傳〉所言,不過是同教學父條件下的“兄弟一體”,若〈檀弓〉中狄儀之問,則觸及同母條件下的“兄弟一體”,其財產之構成及其繼承,顯然完整分歧。

 

②父逝世子繼

 

《易傳·序卦》云:

 

有六合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高低,有高低然后禮義有所錯。

 

關于此段話,古人解釋多有誤解,以為僅僅強調男講座場地女陰陽之道乃人倫之本耳。其實,此段話當與別的幾段話在一路來看。《禮記·昏義》云:

 

男女有別,而后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后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后君臣有正。

 

又,《禮記·郊特牲》云:

 

男女有別,然后父子親。父子親,然后義生。義生,然后禮作。禮作,然后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蓋人類初時雖有男女,然男女無別,絕無后世夫婦之義。秦始皇于會稽刻石云:“夫為寄豭,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蓋針對上古走婚制下那種男女無別之習俗也。

 

男女有別,唯男子從夫居方有能夠,否則,夫為寄豭、妻為逃嫁之事,斷不成免。夫妻既同居,則後代乃能知父,進而能親父矣。如是,父親財產乃能傳子,而不用“兄終弟及”矣。

故上古之時,父子財產本為可分。蓋父子分屬分歧氏族,則父之財產不成能傳子,而傳小樹屋弟也。其后,夫妻之道正,而父子之情篤矣,如是而有父逝世子繼之制。但是,夫妻雖然共居,然財產傳子而不屬妻,至于妻之財產,亦不過其“私”耳。現代男子有“七出”之罪,此中有“盜竊”之條,蓋謂男子取夫家公產而歸其私房,即為盜竊。

 

③妝奩制

 

中國自先秦以降,多以婚姻為“合二姓之好”,實行“妝奩制”。此猶后世之“分別財產制”。蓋老婆婚前財產系陪嫁之資,婚后并不納進夫家財產,甚至丈夫亦不克不及隨意動用。離婚后,老婆可將此部門財產全數帶離夫家。[11]宋代“戶令”即有規定:“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財產不在分限。”[12]至今,中國男子多有陪嫁習俗,而新中國自50年《婚姻法》以來對婚前財產的承認,或可視為對陳舊習俗的認同。蓋老婆有婚前財產,且婚后亦獨立于丈夫,則無妨丈夫亦有婚前財產矣。[13]

 

綜上,人類最後以兄弟為一體,同居而共財;其次,夫妻一體,同竟然不共財;父子一體最為晚出,亦同居而共財。父子之親雖晚出,然儒家倫理實樹立于父子一體之基礎上。夫妻一體次出,舞蹈場地然其內涵初未嘗充足實現,直至本日中國之“配合財產制”,且規定夫妻可以彼此繼承財產,則以夫妻為最親矣,可見,“夫妻一體”之完全內涵,至是而得以實現矣。

 

三、現代中國《婚姻法》中的“配合財產”問題


   

1.共產黨《婚姻法》的主旨與理論依據

 

中國共產黨《婚姻法》是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的產物。1950年4月,新中國《婚姻法》對蘇區時代的婚姻法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是以毛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教學場地黨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年夜林關于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學說具體運用來解決中國婚姻軌制問題的最後的法令文獻。這些文獻,奠基了廢除封建主義婚姻軌制和樹立新平易近主主義婚姻軌制底原則基礎,標志了中國婚姻軌制底年夜反動開端”。[14]但是,就本日之政治、理論現實而言,馬克思主義顯非廣泛真諦矣,其所指導的《婚姻法》實已不合適中國之國情。

 

其實,不論是共產黨的《婚姻法》,還是國平易近黨頒布的婚姻法規,皆有一基礎目標,即男女同等理念之貫徹,至于家庭之完全與成員之幸福,實甚少措意焉。基于此種理念,《婚姻法》中充滿著各種保護婦女的條款,透過此類條款,我們可以看到現代思惟的兩個基礎方面:其一,滅亡家庭,實現個體之不受拘束與束縛。其二,保護弱者,實現基于平易近粹主義的同等觀念。前者體現在《婚姻法》中,就是婚姻不受拘束,尤其是離婚之不受拘束的規定;后者則體現為財產朋分時對婦女的左袒,以及鼓勵婦女放棄家務的承擔。

 

1931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年夜綱》第11條明確規定:

 

中華蘇維埃政權以保證徹底地實行婦女束縛為目標。承認婚姻不受拘束,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逐漸獲得脫離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經濟的、政治的、文明的生涯。

 

這條規定反應了以后歷次《婚姻法》的基礎精力,其理論淵源蓋本于恩格斯在《家庭、公有制與國家的來源》中有關論述,即以男子之受壓迫在于經濟上不克不及獨立于男人,而局限于家庭之中,是以,婦女束縛以及男女同等之第一個步驟,就是將男子從家庭中束縛出來。那么,若何束縛呢?恩格斯認為,現代年夜工業的發展供給了此種能夠性,即減弱了男人在體力上的優勢,從而使男子能夠與男人同等地參與社會生涯的各項事務。男子是以而獲得經濟上的獨立,從而在家庭生涯中能與男人分庭抗禮矣。基于此種理論,中共《婚姻法》對婦女之束縛皆以進步婦女經濟位置為手腕。

 

問題在于,男女在天然條件方面的差異能否能夠泯滅?對此,馬克思主義設想人類歷史上曾經有過一個婦女在生產中居于主導位置的時代,從而有所謂母權制,但是,這純粹出乎理論上的虛構,未必合適上古之實際情況。蓋自儒家視之,男主外而女主內,當然鑒于男女在天然方面的不服等,但是,誠能內外分職,則可因不服等而同等,足見儒家保護婦女之良古專心也。設若將婦女投于與男人之叢林競爭中,其后果若何,自不待言。今之社會現實,能否已供給男女同等之條件,實未也。其實,男女在天然方面之不服等,誠歷萬世亦為不成改之客觀事實,不容抹殺。然馬克思主義莫不以超出天然為人類實現不受拘束之途,婚姻問題這般,其他問題亦持同樣主張。但是,人類之超出天然,其必定性安在?誠能即天然而得不受拘束,實為數千年中國途徑給予人類之最年夜啟示。故就婚姻軌制而論,實不用抹殺男女在天然方面的差異,而應當安身于此種差異,相應設計出合適的婚姻軌制。故前人以為,男人呵護男子于家內,男子支撐男人于社會,這般內外分職,斯為萬古不敝之良法也。

 

現代中國《婚姻法》對婦女之保護,除了努力于打消家庭暴力外[15],重要是離婚后對婦女的傾向性保護。1931年,中心蘇區《婚姻條例》提到此種保護的來由:

 

男子剛從封建壓迫之下束縛出來,她們的身體許多受了很年夜的損害(如纏足)尚未恢復,她們的經濟尚未能完整獨立,所以關于離婚問題,應偏于保護男子,而把因離婚而起的義務和責任,多交給男人擔負。[16]

 

但是,就本日情況而論,男子在經濟上已完整獨立,似無再特別保護之需要。觀乎歷次《婚姻法》,其對離婚婦女的保護,基礎上是逐漸減少,至本日《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婚前財產的相關規定,可謂徹底撤消了對婦女的特別保護,男女遂真正同等矣,但是,反對者猶多強調婦女之弱勢,主張繼續對婦女進行保護。

 

當時的《婚姻條例》還規定了很是具體的婦女保護條款:

 

其一,離婚后後代歸男方撫養,若女方愿意撫養,則男方負責後代生涯費的三分之一,直至16歲。不過,1934年以后的歷次《婚姻法》,則皆將後代判歸女方撫養。[17]

 

其二,男女配合生涯期間所負的公共債務,歸男人負責結償。此后《婚姻法》漸由男女分擔公共債務。

 

其三,離婚后,女方如未再行結婚,男人須維持其生涯,或代種地步,直至再行結婚為止。

 

不過,此項規定太分歧道理,后來《婚姻法》逐漸撤消了此項規定。

 

可見,諸多規定最終是為了實現男女同等之目標。不過,現代思惟對男女同等之懂得頗為狹隘。蓋男女之同等,本有三方面內涵:

 

其一,指怙恃同等。〈喪服〉規定子為父服斬衰三年,為母則為齊衰三年;若父在,則為母一年。可見,對後代而言,怙恃是不服等的,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父要高于母。到了明太祖的時候,規定子為父為母皆服斬衰三年,這樣,傳統社會最終實現了怙恃之同等。可見,怙恃之間的同等,并不是現代社舞蹈場地會尋求的目標。

 

其二,指夫妻同等。〈喪服〉規定妻為夫服斬衰三年,而夫為妻僅齊衰一年,可見,夫妻之間是不服等的,並且,這種不服等較諸怙恃之間,要年夜得多。此后兩千多年,老婆的位置始終沒有獲得進步,至多從禮制與法令的規定看來是這般。在傳統家庭中,男子家教于父為女,于夫為妻,于舅姑為婦,皆不得稱尊,唯于子始有尊名。正因這般,老婆必須生養,只要做了母親,才可以稱為“母尊”,從而晉陞在家庭中的位置。可以說,現代社會尋求的男女同等,最重要體現在夫妻方面。不難發現,現代《婚姻法》為此作了許多規定,譬如,反對家庭暴力、離婚時對婦女的保護、夫妻配合財產的規定,以及當局家教進步婦女社會經濟位置的種種舉措,其目標都是為了保護老婆,晉陞老婆在家庭中的位置。這種做法完整背離了“家無二主”這種天然事理,很是晦氣于家庭的穩定,消極后果極為明顯。是以,每當新《婚姻法》頒布時,必定伴隨著離婚率的年夜幅度上升,30年月這般,50年亦這般,2001年的新《婚姻法》,亦何嘗不這般?

 

此外,另有第三種同等,則指公共生涯中的男女同等。其實,現代社會已經部門實現了這種同等,譬如,男女普通都能遭到劃一的教導,並且,男子在學校中的成績更為優秀。不過,我們也看到,當男子年夜學畢業進進職場以后,卻因為性別的差異而多不如男人。恩格斯曾經設想,現代年夜工業的發展將打消男女在體力上的差距,至于智力上,男子從來就不比男人差。顯然,此種見解純屬天方夜譚,至多從現在情況來看,教學還長短常遙遠。

 

古人論男女不服等,頗舉社會對男子再婚的限制以及對男子掉節在品德上的貶抑。[18]然就本日保護後代角度而論,後代多不愿母親再醮,此時母親焉能不從後代之意?至于父親另娶,後代常多能釋然。蓋母親再醮與怙恃續弦,性質完整紛歧樣。弦斷了,續之罷了,新琴猶舊琴,新家猶舊家也。若母親再醮,舊人常須進進一新家庭、新環境,可謂改天換地,故後代多不愿也。

 

2.《婚姻法》中的“配合財產”問題

 

《婚姻法》中的家教“配合財產”概念,最後源于1930年國平易近黨頒布的《平易近法親屬編》。1950年,新中國《婚姻法》提出了“家庭財產”的概念,此中亦包括“配合財產”的內涵。1950年4月13日,中心法制委員會主任陳紹禹在《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擬經過和草擬來由的報告》中說道:

 

所謂“家庭財產”的含義是什么呢?這里所指的家庭財產的內容重要地不過三種:第一種是男女婚前各自一切的財產;第二種是夫妻婚后配合生涯時所得的財產;(這種財產年夜體上也可分為三類:第一類,夫妻勞動所得的財產;——這里必須留意,妻照顧家務撫育後代的勞動,應該看做與夫從事于獲取生涯資料的勞動有劃一價值的勞動;因此夫的勞動所得的財產,應視為夫妻配合勞動所得的財產——第二類,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此期間依法所得的遺產;第三類,夫妻雙方或一方在此期間所得的贈與和財產。)第三種是未成年後代的財產——如在地盤改造中後代分得的地盤及其他財產等。[19]

 

可見,此處的“家庭財產”概念比后來“配合財產”的概念內涵要寬泛,重要還包含了夫妻婚前財產。此中第二類,則相當于“配合財產”的內涵。新中國後期,由于房產屬于國家或集體一切,且怙恃之遺贈亦少,普通而言,夫妻一切財產皆出于夫妻配合勞動所得,殆無疑義。

 

但是,不論是“家庭財產”,還是“配合財產”,皆指夫妻財產而言,而傳統意義上的“家庭財產”則指以怙恃為中間的夫家財產。可見,新中國的《婚姻法》關于“家庭財產”或“配合財產”的概念沒有考慮到怙恃財產的問題,實為莫年夜的完善。新《婚姻法》引發的紛擾,本源正在這里。近十年來,隨著房產的公有化及房價的敏捷攀高,則房產愈難完整出于夫妻配合勞動所得,而多出于各自怙恃贈予的遺產性財產。此種現實的變化,勢必須要對“配合財產”的內涵從頭加以界定,即將屬于夫妻的“配合財產”從整個“家庭財產”劃分出來。此時之“家庭”,則不再限于夫妻雙方,而應該包含雙方怙恃在內。

 

至1980年《婚姻法》,開始提出了“配合財產”的概念,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舞蹈教室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配合一切,雙方還有約定的除外”,此種規定勢必凸顯婚前財產的存在。“婚前財產”的概念不僅指個人勞動所得,更主要者,則在將怙恃財產納進此中。雖然,時值改造開放之初,現實問題亦不甚急切,法令對“配合財產”的規定僅限于此,尚屬疏略。

至2001年,最新《婚姻法》則對“配合財產”有詳細規定,第十八條中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以及“一方的婚前財產”,不過,依然未明確房產的歸屬。至解釋二(2004)與解釋三,始有明確之規定:

 

解釋二第22條: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雙方購置衡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本身後代的個人贈與,但怙恃明確表現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怙恃為雙方購置衡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怙恃明確表現贈與一方的除外。

 

解釋三第7條: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為後代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後代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本身後代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可見,解釋三對解釋二作了更明確的規定。較之1980的《婚姻法》對婚前個人財產的規定,解釋二與解釋三的精力在于,把婚后一部門所得亦納進個人財產的范圍。

 

馬克思主義素來將婚姻視為基于情感的結合,甚至其存續亦以情感為基礎,是以,將情感的決裂視為婚姻結束最重要的依據。基于此種對婚姻的清楚,以及建國前三十年家庭財產較少的現實,夫妻雙方普通不會引發較年夜的財產糾紛,個人財產在婚前的約定,亦不會有太多的需要,更不會考慮到婚后的個人財產問題。但是,新《婚姻法》將舊《婚姻法》中那些含混的財產規定了了化,這在右派學者看來,難免將夫妻關系物化為一種財產關系,完整背離了基于馬克思主義的舊《婚姻法》對婚姻和家庭本質的懂得。

 

但是,當我們一旦明了馬共享空間克思主義不復為廣泛真諦之后,這種背離實不為過矣。並且,當男子日漸強勢的明天,舊《婚姻法》對男子的保護淡化之后,新的規定不過在使男女關系達到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同等。此中更為主要者,則在于新《婚姻法》強調怙恃對夫妻一方的贈予,雖然疏離了夫妻之間的關系,卻使父子關系親密起來,這在某種意義上導致了傳統儒家倫的回歸。

 

3.離婚后的財產朋分與後代歸屬問題

 

從三十年前后各蘇區有關婚姻的條款來看,都貫徹了保護婦女的精力,這種精力尤其在離婚問題上體現得尤為明顯。1950年《婚姻法》對此有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一切外,其他家庭財產若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後代好處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如女方及後代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後代的生涯費和教導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擔後代的生涯費和教導費。

 

第二十四條:離婚時,原為夫妻配合生涯所負擔的債務,以配合生涯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配合生涯時所得財產或配合生涯時所得財產缺乏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自己償還。

 

第二十五條:離婚后,一方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涯困難,他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涯;說明的辦法及刻日,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私密空間判決。

 

不過,較之三十年月,此種對婦女的保護已弱化了許多。

 

至于離婚后後代的歸屬,則完整站在保護兒童的立場,即僅僅考慮後代撫養的便利,是以,1931年《婚姻條例》尚將後代判給男方,此后,歷次《婚姻法》莫不主張判給女方,而由男方供給重要經濟負擔。顯然,此種規定完整背離了傳統社會以宗族、家庭為本位的原則,即使從本日中國的實際情況來看,亦未必盡為公道。譬如,有如下數項情況頗值得本日立法者穩重考慮:

 

其一,現代以男人承當繼承家業之重責,故以後代判給父親。今以後代概隨母親,雖得幼時撫養之便,然對父方家業之發展,極為晦氣。譬如,家慈常嘆吾外祖無子,否則,家道當不至現在日之稍衰矣。可見,父方之事業常較母方為優,後代若能從父,不僅能促使家業之興旺發達,並且,對後代本身而言,家道之優渥,更有利于其安康順利之成長。

 

其二,怙恃離異后,若母方再醮,後代不易親近繼父。然若後代隨父,父雖續弦,後代與繼母之親近更為不難。可見,現代《婚姻法》雖以保護童幼為目標,然對後代之成長實頗多晦氣。

 

其三,現代《婚姻法》概從保護兒童著眼,此對于無產階級家庭或可這般,然本日家庭莫不有家業,故從家業之繼承與發展而言,則後代從母極晦氣于中國社會與經濟的發展。某以為,法令或當這般修正:生女則聽其從母,生子則以從父為主。這般,于家于國,皆得利焉。

4.夫妻“彼此繼承遺產”的問題

 

現代《婚姻法》為了實現男女同等之目標,最為主要者,則在于規定婦女有財產繼承之權利。

中國自秦漢以后,財產之繼承,基礎上實行諸子均分的做法。至于老婆攜來的嫁妝,常不克不及融進夫家財產,而恒歸老婆一切,是以,老婆亦無繼承或朋分夫家財產的事理。在現代,寡婦常因無子或喪子,而自願凈身出戶,至其丈夫財產,則常為叔伯兄弟或族人所奪,此種現象雖似無情,然自是現代社會的規矩所致。可見,對現代中國而言,基礎上實行夫妻別財的軌制。

 

隨著傳統中國社會的現代轉型,此種情況開始發生了最基礎的變化。1924年,國平易近黨一年夜提出“于法令上、經濟上、教導上、社會上確認男女同等之原則,促進女權之發展”。1926年,國平易近黨二年夜通過《婦女運動決議案》,決定依據婚姻不受拘束之原則制訂《婚姻法》,并原則上確定男子的財產繼承權,不過此時僅限于未嫁男子罷了。換言之,這不過僅僅規定女兒得以繼父罷了,并沒有越出現代傳子制的范圍,蓋女兒在現代猶能通過嫁妝獲得一部門財產也。至于已婚婦女,仍然不克不及繼父,更遑論繼夫耶!1929年,司法院決議“男子不分已嫁未嫁,應與男人有劃一財產繼承權”,此種精力遂體現在1930年南京國平易近當局公布的《平易近法親屬編》中,即不僅使已嫁男子獲得繼父之權,甚至老婆繼承丈夫之財產,亦有此能夠矣。《平易近法親屬編》的財產部門則規定了“聯合財產”的內容,即以結婚時之夫妻財產以及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獲得的財產為“聯合財產”或“配合財產”,若夫妻關系結束,則夫妻各得配合財產之半數。若夫妻一方逝世亡,則一半歸逝世者之繼承人,而另一半歸保存之另一方。至于《平易近法繼承編》,則規定配頭有彼此繼承遺產之權,配頭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諸多此類規定,對中國之家庭關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可謂有天翻地覆之感化。蓋出嫁男子不僅獲得與兒子同樣同等繼承怙恃財產的權利,並且,還意味著作為老婆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

 

中國共產黨對此問題的認識,似乎更早。1919年,李年夜釗發表《婦女束縛與Democracy》一文,提出“我們若想真正的Democracy在中國的社會就能夠實現,會議室出租必須先作婦女束縛的運動”。[20]1920年,李年夜釗又發表《由經濟上解釋中國近代思惟變動的緣由》一文,此中提到了男女在繼承權方面應有同等的權利。1923年,李年夜釗在湖北女權運動聯盟會關于“女權運動”的演講中,提出應在法令上規定男女的同等,包含財產權方面的同等。

 

1922年6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對于時局的主張》中提出了這樣一個觀點,公有財產軌制下,婦女真正的束縛是不成能的。進至本日,中國又回到了公有制的社會,欲求婦女束縛,又若何能夠?其后,國平易近黨有關“婦女束縛”各項主張之提出,莫不有共產黨人的推動和參與。1931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規定:結婚滿一年,男女配合經營所增添的財產,男女等分,若有小孩則按生齒等分。1950年,《婚姻法》第12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14條:“怙恃後代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80年《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有彼此繼承遺產的權利。怙恃和後代有彼此繼承遺產的權利。”2001年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彼此繼承遺產的權利。怙恃和後代有彼此繼承遺產的權利。”

可見,不論是國平易近黨,還是共產黨,種種法令條文,都明確了夫妻間彼此繼承遺產的權利。這大要是“夫妻一體”原則之極端表現,可謂亙古所未有也。並且,夫妻間財產之彼此繼承,減弱了自古以來“父子一體”的原則,從而抽失落了傳統孝道倫理的社會與經濟基礎,本日之品德淪喪實肇端于此。不過,現代社會的基礎單位是焦點家庭,而此種家庭與現代分歧,即不是以父子為軸心,而是以夫妻為軸心的,是以,此項法令規定又不過是本日社會現實的客觀反應罷了,則孝道之缺掉,又屬無可何如之事也。

 

四 、儒家經義視角下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2011年,最高法院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此中規定“婚后一方怙恃出資為後代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本身後代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項解釋甫一出臺,即在媒體上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尤其是網絡上爭論更是沸沸揚揚。據稱,此項解釋借鑒了英美分別財產制的某些規定,且與《物權法》相協調。但是,卻違背了我國《婚姻法》保護婦女之一貫精力,且就其社會後果而言,將使男人離婚更少顧慮而變得不難,從而破壞了家庭的穩定。

 

現代中國思惟有一基礎條件,即摧毀傳統家庭。當初,國、共兩黨對傳統家庭的破壞,最重要之手腕就是制訂新的《婚姻法》,從而在軌制上消滅傳統的家庭關系和倫理。自上世紀三十年月前后,歷次《婚姻法》與相關法令文件的制訂,莫不貫徹了摧毀傳統家庭之精力。是以,我認為,今朝新《婚姻法》的問題以及引發的爭議,不克不及僅僅歸咎于司法解釋三,其實,最基礎緣由在于,我國的歷次《婚姻法》都偏離了中國固有的傳統,違背了中國數千年來最基礎的家庭倫理,從而導致了古人觀念之混亂而無所適從。

 

可見,現代《婚姻法》的出發點從一開始就錯了。今朝的反對者年夜多持右派的立場,即以80年月以前的舊《婚姻法》反對最新的《婚姻法》,顯然,這種立場自己就很成問題。雖然,新《婚姻法》亦有種種弊病,尤其晦氣于家庭之穩定,可是,假如是以回到一個更成問題的舊《婚姻法》立場,實在更分歧時宜。

 

進而言之,歷次《婚姻法》尋求的目標從來與平易近生無關,從來就不是從個體之幸福與家庭之和諧出發,而是承擔了過多的政治任務,欲藉此實現馬克思主義尋求的社會反動目標罷了。換言之,《婚姻法》的目標,不過是請求人類犧牲其個體幸福,而往尋求“男女同等”這個空泛的社會進步幻想。權且不論這一幻想能否正當,能否能夠,但是,我們在現實中經常看到,這種舞蹈場地幻想對家庭生涯形成了太多的災難。譬如,夫妻間的牴觸、離婚率的上升以及個體的孤獨感,莫不由此幻想所致,難道這種幻想真值得我們犧牲一切往尋求嗎?假如僅僅出于保護所謂“女權”的政舞蹈教室治正確,卻罔顧現實中的種種弊病,戴震謂宋人性德乃“以理殺人”,亦可謂此也。

 

1.新《婚姻法》關于“配合財產”及離婚的諸規定

 

現代中國《聚會場地婚姻法》與現代法令最嚴重的區別之一,就在于“配合財產”的概念。到了1950年,新中國的《婚姻法》不僅提出了“配合財產”的概念,還提到了“家庭財產”的概念。顯然,這兩個概念是分歧的,因為“配合財產”僅僅指夫妻因為配合生涯而獲得的財產,而“家庭財產”則分歧,還包含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未成年後代的財產。可見,“家庭財產”的范圍較“配合財產”要年夜。不過,80年月以前,因為大師都是無產階級,公有財產還很不發達,是以共享會議室,兩種財產的差別,普通不是太年夜。

 

但是,90年月末以來,隨著衡宇的公有化改造,尤其是2003年以后房產價格的飆升,“配合財產”與“夫妻財產”的差別明顯化了,“配合財產”在“家庭財產”中的比重越來越小。尤其當後代更多依附各自怙恃的贈予才幹購房時,乃至于使兩種財產的差別超過了必定的界線,終于使“家庭財產”的內涵發生了質的變化。現代焦點家庭是以已婚夫妻為中間,上養怙恃,下育後代,其實,內中另有一層財產內涵,即夫妻“配合財產”亦為家庭之重要部門,至于婚前之財產,不論得自怙恃與否,都不過是“配合財產”之補充罷了。但是,房價的飆升,最基礎改變了家庭財產的構成,即在相當一段時間內,夫妻“配合財產”只不過占有一個主要的地位,并且,市場經濟使一切都好處化了,使得現在夫妻關系愈加不穩定。諸這般類情況,都促使《婚姻法》必須了了夫妻“配合財產”的邊界。

 

2001年新《婚姻法》關于“配合財產”之規定如下: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配合一切:(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配合一切的財產。”夫妻對配合一切的財產,有同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遭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涯補助費等價格;(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涯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一切、配合一切或部門各自一切、部門配合一切。約定應當采用書面情勢。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瑜伽教室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了解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財產清償。

 

又,新《婚姻法》關于離婚之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配合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後代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地盤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一切,一方因共享會議室撫育後代、照顧白叟、協助另一方任務等支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配合生涯所負的債務,應當配合償還。配合財產缺乏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一切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涯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國民法院判決。”

 

此外,《婚姻法》解釋二關于“配合財產”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雙方購置衡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本身後代的個人贈與,但怙恃明確表現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怙恃為雙方購置衡宇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怙恃明確表現贈與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三關于“配合財產”之規定: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天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配合財產。”

 

第七條:“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為後代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後代名下的,可依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本身後代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怙恃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劑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依照各自怙恃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付出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配合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克不及達成協議的,國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配合還貸付出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門,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到,《婚姻法》既規定“夫妻彼此繼承財產”,這意味著“夫妻一體”成為現代家庭的焦點,但是,“配合財產”的規定又意味著為財產的朋分、從而家庭的最終崩潰準備了能夠性。可見,今朝《婚姻法》這兩條基礎規定,其實是彼此牴觸的。現代因為“父子一體”,諸子得以繼承父產,可謂天經地義,這也是傳統孝道的物質基礎。但是,現代生涯發生了很年夜的變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態,這天然親密了夫妻關系,經義中的“夫妻一體”內涵終于在現代法令中獲得體現,這就是“夫妻彼此繼承財產”,可以說,此條規定的公道性正在于此。但是,“配合財產”概念的內在牴觸,終于在現實的強迫下而展現出來了,從而凸顯出古人久已忽視的“父子一體”內涵。可以說,最新《婚姻法》的積極意義在于,將使現代人意識到,家庭不克不及僅僅依附“夫妻一體”,還需求“父子一體”,從而為傳統孝道的復興供給了軌制上的條件。

 

並且,馬克思主義素來將家庭與公有制聯系在一路,換言之,恰是因為人類有了家庭,才產生了一切罪惡本源的公有制,那么,未來隨著公有制的滅亡,家庭亦將隨之滅亡。是以,80年月以前,年夜陸雖然有個體家庭,但年夜環境還最基礎是一個私有制社會,這就使得家庭的公有屬性獲得了克制,而舊《婚姻法》中關于公有財產的規定是不明顯的。正因這般,80年月以來,隨著整個中國社會朝公有化標的目的的高歌猛進,家庭的公有天性開始發展起來了,適應此種現實請求,新《婚姻法》必定強化家庭中財產的公有屬性,并且,終將沖出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的牢籠,開始以其本身的邏輯在運動。可以說,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恰是公有財產本身運動的結果。此時,夫妻不再是同道加伴侶,而是有著本身好處尋求的個體。這種好處的排他性,雖然必定水平能夠為夫妻配合生涯所融化,但是,殘酷的現實將更多使人們意識到夫妻在好處上的差異,尤其是怙恃對後代的財產贈予,終于讓人們喚起對陳舊婚姻觀念的記憶。此時,婚姻不再是相愛中男女個體的工作,而是兩個家庭的聯合,即“合二姓之好”。墮進愛河的男女雙方,或許可以忽視好處上的不合,但是,婚姻畢竟不只要愛情,尤其是雙方的怙恃,更不成能沒有好處上的考慮和計算。

 

2.新《婚姻法》的私密空間消極意義——舊《婚姻法》的視角

 

自上世紀三十年月以來,共產黨頒布的歷次《婚姻法》,皆以實現男女同等與婦女束縛為目標,然其弊端則在于使離婚太不難、輕率,且制訂種種辦法以保證離婚不受拘束,且視為婦女束縛之關鍵地點。蓋就馬克思主義最高幻想而言,必須消滅家庭,而婦女束縛誠為實現此目標之需要步驟罷了。是以,每當新《婚姻法》頒布,必掀起一輪離婚飛騰,30年月這般,50年月亦這般。

 

比來,最高法院頒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重要遭到來自右翼立場的批評。一方面,司法解釋三更體現了男女之間同等的觀念,另一方面,這種同等體現在財產關系中,就是了了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尤其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贈予財產亦個別化了,完整背離共產黨《婚姻法》一貫主張的“配合財產”原則,顯然,這恰是右派學者很是不滿的處所。[21]右派學者以及年夜部門平易近眾更多站在舊《婚姻法》的立場,認為最新的司法解釋將使離婚變得更不難,晦氣于家庭關系的穩定,且有利于占優勢的男人一方,並且,他們認為,舊《婚姻法》中那種保護婦女的意識,現在卻被淡化了。

 

可以說,80年月以前的歷次《婚姻法》是受馬克思主義影響的結果,故實行類似前蘇聯的“配合財產制”;至于2001年后的新《婚姻法》,則更多遭到英美物權觀念的影響,實行“分別財產制”。

 

3.新《婚姻法》的積極意義——儒家經義的視角

 

現代思惟主張男女同等,但是,欲實現此種同等,實有兩種分歧的軌制設定:其一,猶如英美等國的“分別財產制”,即男女同等在財產關系上的表現,就是夫妻財產的彼此獨立。其二,社會主義各國則廣泛實行“配合財產制”,其辦法是通過將夫妻財產融為一體,而減弱男人在家庭配合體中的優勢位置,并采取種種辦法進步男子在社會與家庭生涯中的位置。

但是,不論何種財產制,夫妻關系都構成了家庭的軸心。這與現代中國以父子為軸心的家庭很是分歧,財產關系也有著很是分歧的內容。不過,這些分歧的夫妻關系中仍然有著類似的精力,即分歧水平體現了“個人空間夫妻一體”的精力,這與上古母系制下因夫妻別居而異財的狀況是完整分歧的。

 

隨著傳統中國的現代轉型,個體家庭的結構發生了最基礎的變化,即以夫妻關系為軸心,而非以父子關系為軸心;并且,夫妻配合生涯的內涵,在法令上以“配合財產”的規定體現出來。可以說,“夫妻一體”的陳舊觀念獲得了史無前例的強化。另一方面,男子更多參與社會經濟生涯,從而使其在家庭中贏得了愈益同等的位置。但是,經濟上的獨立以及家庭中的同等,卻難免導致了家庭的離心力,減弱了“夫妻一體”的觀念。可以說,在現代中國,“夫妻一體”觀念存在著兩個彼此牴觸的表現。

 

傳統中國倫理是以孝道為焦點樹立起來的。然孝道之實施,本有其社會基礎,即以父子關系為軸心的家庭結構。顯然,本日之品德淪喪,實因舊品德之社會基礎被摧毀有關。就此而言,現代中國的歷次《婚姻法》對于摧毀傳統品德,可謂功不成沒。[22]

 

但是,依照新《婚姻法》的規定,一方怙恃為本身的後代購房,并不用然融進夫妻“配合財產”之中,這條規定顯然減弱了“夫妻一體”,卻強化了“父子一體”。這樣,新《婚姻法》概況上蘊涵的個體主義倫理,卻實現了一種集體主義的回歸。當然,這種集體實以“父子一體”為重要內容,而非“夫妻一體”。我們將來或許看到,傳統孝道將在“父子一體”的基礎上得以重建,婚姻也將回歸到儒家“合二姓之好”的這種陳舊觀念。

 

依照新的司法解釋,夫妻財產并不是完整歸屬于個人,而是歸屬于夫妻各自原來的家庭。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司法解釋其實是強化了家庭的價值,特別是強化了怙恃與後代的關系。本來結婚意味著後代離開怙恃,獨立成家,但是,新的司法解釋卻展現了這樣一種能夠性,即後代雖然結婚了,卻仍然通過這種財產的共有,而堅持著與本身怙恃的聯系。儒家素來主張“同居共財”,卻不曾想到,新的司法解釋卻為這種倫理供給了一種新的軌制基礎,可謂向前進了一個步驟,這長短常有興趣義的一個步驟。可以說,司法解釋三扭轉馬克思主義時代的婚姻觀念,使得婚姻不再只是男女兩個人的工作,而是兩個家庭的工作,從而為現代婚姻回歸到傳統的“合二姓之好”,幾多供給了一些能夠性。

 

 

 【注釋】

[1] 賈疏以為世父、叔父服期,以其與己父一體也;至于為世怙恃、叔怙恃服,則以夫妻一體也。

[2] 此段話亦見于《荀子·禮論》。

[3] 印度《摩奴法典》第八章第416條規定:“圣書謂妻、子及奴隸此三者不成擁有財稅 ,他們所獲得的財產歸屬于擁有他們的人。”不獨古印度,疑最後中國亦這般,故《禮記·曲禮》云:“怙恃存,不有私財。”〈內則〉云:“子婦無私貨,無私蓄,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大要妻之嫁資最後亦為丈夫一切也。

[4] 嫁資之性質,猶男人之繼承物,其實不過男子繼承權喪掉的代償物。

[5] 本日婚姻法學者,唯著眼于夫妻之財產關系,是以分別、配合兩種財產制之區分,唯就此而論。至于陳舊之父子一體、兄弟一體之觀念,其對于家庭財產之影響,則概闕而弗論。

[6] 英國自11世紀以后,本實行最陳舊之財產并吞制。至此,又實行最現代的分別財產制,最能體現男女平權的原則。然對于社會主義國家而言,此種權利同等只是情勢上的,故主張配合財產制,以實現實質上的男女同等。

[7] 《拿破侖法典》關于婚姻之規定,其精力源于魯索。魯索認為,國家與家族分歧,國家是由等質的市平易近所構成的平易近主組織體,而家族則是由不等質的家族成員構成的權威組織體,是以,男性為不受拘束人,而男子從屬于男性。男性握有權力,實因男人在肉體、精力上皆強于女性,是以須受男性保護,男子之從夫正在于此。是以,平易近法典規定妻無行為才能,夫對妻有保護義務,妻對夫有服從義務。《拿破侖法典》之平易近法具有強烈的家長制顏色,家庭財產集中于丈夫之手,而丈夫亦當保護老婆,有扶養妻之義務。

[8] 按德國平易近法第1363條,所謂剩余配合制,夫之財產與妻之財產,不構成夫妻之配合財產,夫妻結婚后所獲得之財產,亦同;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中所獲得之剩余,于財產制終了時分派之。夫妻各自治理本身的財產。夫妻財產之一切權、治理權各自分離,則債務應分送朋友,是以,不問夫妻在結婚前所負之債務或婚姻關系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各以本身之財產負責清償。所謂剩余,乃配頭一方之最終財產扣除當初財產之差額,而當初財產包含結婚時之財產、嫁妝及婚后因繼承或贈予所得之財產。關于剩余之分派,配頭一方之剩余超過他方之剩余時,其超過部門之一半,作為他方配頭之均衡債權,歸屬于他方配頭。

[9] 對于本日中國之現實而言,應該確立一種觀念,男子價值之體現及人格之獨立,在于承擔相關家務。

[10] 觀乎〈喪服傳〉關于兄弟異宮而同財之說,可知其在儒家倫理中實有主要位置,故儒家歷來反對兄弟分炊,且常以兄弟同財約束因為夫妻之私而導致的分炊。蓋后世之分炊,與〈喪服傳〉所言成父子之私分歧,其實是為了成夫妻之私罷了。

[11] 案《禮記·雜記》鄭玄注引“律:棄妻畀所賚”,則離婚后丈夫歸還老婆帶來的嫁妝也。唐代亦襲漢律。據japan(日本)《令集解》卷10“七出”條,“凡棄妻,先由祖怙恃怙恃,若無祖怙恃怙恃,夫得不受拘束。皆還其所賚見在之財;若將婢有子亦還之”,蓋japan(日本)《養老令·戶令》乃仿唐令而作,故此私密空間條規定亦當與唐代的離婚法令。

[12] 《宋刑統》卷12“卑幼私用財”門所引。又,唐戶令應分條規定:“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然元典章規定:“隨嫁奩田等物,今后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逝世孀居,但欲再適別人,其隨嫁妝奩財產等物,聽前夫之家為主。……無故出妻,不拘此例。”則又似老婆之財產為夫與接收也。japan(日本)亦有類似妝奩制。

[13] 過往,尤其是年夜戶人家嫁女,甚至有“十里紅妝”之說,不僅包含從18歲至80歲的首飾、衣服,有的甚至連壽衣都預備了,此外,還有田宅、店鋪,以及奴仆、丫頭,這意味著我家姑娘嫁到你家,吃穿費用到是本身的,這樣媳婦在夫家腰桿也硬,可以少受婆婆的氣。是以,若媳婦沒有生養,逝世后財產還要還給外家。

[14] 陳紹禹:〈關于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擬經過和草擬來由的報告〉,中國國民年夜學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研室:《國家與法權理論參考資料》(北京: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1957年,第82頁。

[15] 現代人將家庭暴力分紅兩部門,一為怙恃對後代的暴力,一為丈夫對老婆的暴力。其實,就前人而言,兩種暴力皆基于配合的來由,即家庭教導之需求。俗語謂“棍棒下出逆子”、“子不教,父之過”,若古律則有“撲責”之規定,皆以怙恃對後代有教導之權,且藉撲而責其後代也。至于丈夫,《白虎通》謂“夫者,扶也,以道義相扶也”,故男子有罪,多不付諸獄吏,而交由丈夫管束,則丈夫之撲責老婆,亦為教導之必定。

[16] 《私密空間中心反動根據地史料選編》(南昌:江西國民出書社,1982年),下冊,第194頁。

[17] 參見廈門年夜學法令系、福建省檔案館編:《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法令檔選編》,江西國民出書社,1984年,第8頁。1934年的《婚姻法》修正了離婚后後代的撫養規定,即將離婚后後代歸男方撫養修正為歸女方撫養。這種規定一向延續到現在。據說此項修正重要考慮到小孩與繼父之間能夠比與繼母能瑜伽場地更好相處。但是,此項規定完整否認了現代宗族社會的基礎請求。

[18] 古人頗以宋人有“餓逝世事小,掉節事年夜”一語,遂以理學家之學說有乃至此也。其實,japan(日本)之男子在夫逝世后,多落發,貴族尤然,可見與理學無關也,至于理學對男子的壓抑,尤屬古人臆測。并且,中國現代之男子,雖有再醮之限制,但畢竟能與後代享天倫之樂,較之japan(日本),可謂幸福。

[19] 張培田編:《新中國法制研討史料通鑒》(北京:中國政法年夜學出書社,2003年),第893-919頁。

[20] 《李年夜釗文集》(北京:國民出書社,1984年),下冊,頁102。

[21] 清華年夜學趙曉力傳授在其〈中國家庭資本主義化的號角〉(《文明縱橫》2011年2月號)一文中認為,“解釋三的實質無非是:把2001年《婚姻法》開始侵進家庭的資本主義意識形態,進一個步驟引進了家庭房產領域。”

[22] 現代《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得以彼此繼承,又使傳子之制半廢,則孝道亦因不得申矣。追源禍始,蓋求夫妻同等之過矣。

責任編輯:梁金瑞

Posted in 個性.